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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驴友”引发的官司

2006年11月16日,广西南宁青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案件,原告席上坐的是一位母亲,她的女儿是一个户外运动爱好者,已经遇难。而被告席上坐着12个人,母亲把女儿遇难的原因归结于女儿这12个同行伙伴。一审判决同行伙伴们承担21万元赔偿。一审判决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有人说这个判决具有前瞻性,可以作为典型的一个判例,也有人说这样的判决承担责任的人太多,会影响到这种自助探险旅游未来的发展。

    那一天事件究竟是如何发生的呢?事故发生地赵江峡谷,是广西南宁的一个著名旅游景点,位于武鸣县境内,离南宁有100多公里。这里山清水秀、风景宜人,每年夏天都会有许多南宁人到这里来避暑游玩。2006年7月9日清晨,赵江峡谷暴发山洪,有40多名游客被困,当时遇难者骆旋也就是原告女儿所在的自助旅游团队也被困在了峡谷中。

  山洪来得太突然,一点预示都没有,山洪暴发后救援队伍匆匆赶到。据搜救人员称,当时还有一名女队员下落不明,她就是原告的女儿骆旋。下午15:00多钟,搜救人员在出事地点下游的河床里找到了骆旋的尸体。死者骆旋的网名为手手(骆旋),湖北人,在广西南宁工作,闻迅后她的母亲立即赶到了南宁。

  手手(骆旋)的母亲认为,是同去的12位网友的麻痹大意造成了女儿的意外死亡,应当有人对女儿的死承担赔偿责任。手手(骆旋)的母亲指责当天同行的12名驴友没有照顾好手手(骆旋),所以发生了悲剧。那么那一天情况到底是怎么样,我们再把事件的前因后果梳理一下。

  2006年7月7日,南宁时空网上一个叫梁华东的人,以自助户外探险游的方式发帖邀人外出游玩,这次活动是AA制,每人预交费用是60元,多退少补,一天之内就有13个人报了名,而这里面就有手手(骆旋)。7月8日早上,他们出发了,目的地为赵江峡谷。当晚,这13个人就把帐篷扎在了赵江边上。

  梁华东说,和他们一样,当天共有4个队伍来武鸣县赵江峡谷自助游,并且都把营地扎在了赵江边上。可没想到扎营后当晚就下起了瓢泼大雨,第二天早上山洪暴发。马菲菲是梁华东所在团队的一名“驴友”,出事前她曾和死者手手(骆旋)共住一顶帐篷,她亲身经历了那个危险的时刻。

  马菲菲说,她半夜时突然听到很大的水声,于是她赶紧叫醒旁边的手手(骆旋)。前后不到十几秒钟,来不及逃生的马菲菲和手手(骆旋)连同帐篷一同被洪水卷了进去。两人急忙从帐篷中出去,此时她们已经置身水中。同时被冲走的还有另外一名男孩儿,而幸运的是马菲菲和那名男孩抓住了石头,得以逃生,而手手(骆旋)则不幸遇难。

    记者了解到,在悲剧发生后这些人原本商议准备一起出钱来赡养手手(骆旋)的父母。但是由于死者母亲因为过度悲伤,不愿意见女儿这些同行的“驴友”们。在这种情况下,梁华东等人凑钱给付死者父母的愿望也就没有来得及表达出去,双方之间也没有任何有效的沟通。几天之后,死者母亲带着女儿的骨灰伤心地离开了南宁,双方间对善后问题的处理也就再度搁浅,一切仿佛恢复了平静。

  平静的日子没过多久,网络上关于同行“驴友”该不该赔偿的问题沸沸扬扬,一种声音逐渐表达了出来,那就是要求同行的12个人对手手(骆旋)的死承担责任。其中一个叫韦松君的人是持有这种观点的坚定分子,她甚至发出了“24小时的维权公告”,要求这些同行“驴友”们对死者及家属公开赔礼道歉。这种舆论也给同行“驴友”带来了心理压力,他们选择了沉默。

  当事人对维权公告的不予理会让韦松君很意外,于是这个原本与事件毫不相干的人站了出来,表示愿意出钱替死者父母打一场维权官司。韦松君为什么要这么做呢?原来,她也是一名“驴友”,酷爱户外运动,在她的“驴友”生涯中也经历过类似的遭遇。这次她站了出来就是为了提醒“驴友”注意野外活动的危险性,以及每个“驴友”应具备相应的承担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韦松君说到做到,一方面把手手(骆旋)的母亲接到了南宁,另一方面指出了梁华东等人的几个过失。第一个过失,就是扎营地点选择有误,不该在河床中宿营。对于韦松君的指责,活动发起人梁华东反驳说,赵江的两边都是高山,坡度极为陡峭,根本扎不了营,只能把帐篷扎在河谷里。梁华东的这种说法也得到了当天去赵江峡谷旅游的其他游客的认可。

  看来扎营在河谷内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而除了认为扎营地点不对之外,韦松君又提出了第二个质疑,那就是同行伙伴只顾抢照相机而不去救人。对于韦松君的这种说法,一个叫云烟的当事人立即予以反驳,她说 4个人拉住帐篷主要是“驴友”们为了救她,而不是去抢所谓的相机。

  另外一名当事人果菜汁告诉记者,由于事发突然,逃生时间仅有几秒钟,所以大家根本来不及彼此呼救。可就是这样,见到有人被冲走时也有同伴去救了。及时地援救还是没有挽留住手手(骆旋)的生命,难道事情只是一种天灾,一种意外吗?韦松君不这么认为,她又提出了第三个质疑,那就是事发前无人守夜。她认为安排人员守夜是一个基本原则。
  
  韦松君称,如果当时有人守夜,提前报警,可能就不会发生这一悲剧。对此,梁华东并不认同。他说山洪是7点钟左右发生的,那时天都亮了,和守夜没有太大关系。基于扎营地点不对、救援不力和无人守夜这些过失,韦松君认为活动的发起人梁华东应该对手手(骆旋)的死负有主要责任。同时她还提出,活动被迫中止后,梁华东根本就不像当初承诺的那样退钱给大家,而是从中赚了钱。所以梁华东要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对此,梁华东和同伴们都不认可。

  梁华东告诉记者,以每人60元来计算,13人总计才交了780元,这些钱刨除车费和购买食品的费用也就所剩无几了,况且他为了处理善后事宜,还自掏腰包拿出了600元。2006年11月16日,法院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12位“驴友”总计承担21万元的赔偿责任。这笔费用包括13.3万元的死亡赔偿金、7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7000多元的误工费、丧葬费。

  同时法院认为,发起人梁华东具有组织者的行为特征,再加上他未能证明在本次活动中

  没有任何盈余,因此推定梁华东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赢利性质,所以判定梁华东承担主要责任,赔付16.3万元,而其他的11名“驴友”均存在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共同承担其它的4.8万元的赔偿责任。对于这一判决,梁华东等人不服,目前已经提起上诉。

  主持人:现在法院的一审判决梁华东承担了大部分责任,对于这件事情梁华东自己也不能理解,像这13个人他们完全是自发组织起来的,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梁华东来讲,一个自封的领队,真的就要对所有的队员承担这么重的责任吗?

  佟强:这种自助旅游是一种新兴的事物,我觉得首先要对这样的一种旅游的方式做一个分析。第一种比如说旅行社组织的自助旅游,这种是完全盈利制的,所以他一定要派领队,如果发生了这个问题,他就构成了违反合同,领队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再有一种情况就是纯粹意义上的大家旅游的组合,比如说朋友一起出去旅游,如果是这样的一种情况下,我们一般的原则是风险自负。

  还有一种情况,它是一种介乎两者之间的,在这样一种情况下,这些人参加旅游活动的时候,实际上是基于对领队本人的能力的信赖,而这个领队的能力就起到了相当关键的作用。所以我们要在一定程度上给领队以比较重的责任,所以如果你没有选择好宿营的地点,而最后发生了这样的一个悲剧的时候,显然这个领队

  应该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主持人:那如果说梁华东承担责任是应该的,其他的11名队友有很多人就想不通,为什么他们要承担这个责任?

  佟强:我觉得这个问题要如果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来讲,法院是不是考虑了某种意义上的道义责任,就是因为你们参与这个活动也是一个共同组织,而且他们确实大家有这个想法,想要对这个死者的母亲尽到一定的赡养义务。

  主持人:像这种自助的探险旅游现在是方兴未艾,而且未来的趋势可能会越来越猛烈,我觉得是不是需要有一种制度或者是需要有一种更多的方式来对它进行规范和约束,把风险降到最低?
  
  佟强:首先一个就是像这样一些旅游景点,存在着比较大的风险的时候,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在这些地方设置一些警示牌,再有我觉得所谓的领队资格认证制度,也就是说以后在网上有一些专职的领队,他们都是有资格认证的,而这些人确实都受过专门的培训,所以他们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你的安全。另外,就是要加强教育人们的安全意识,自己应该有一个自我保护的意识。

  主持人:其实从去年开始,国家旅游局就做出过这样的表示,探险旅游目前在中国还不成熟,希望爱好者们能够慎行。但是即便是未来我们的制度成熟起来了,仍然难免意外的出现,所以最重要的仍然还是每一个旅游参与者能够多一份心思,能够多一份责任感觉,能够考虑自己和周围人的安全,只有这样才能够把危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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